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区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确保将中心区建设成为现代化花园式的海滨城区,根据《宝安中心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安中心区(以下简称中心区)区域范围包括滨海片区(东起湖滨西路,西至新安六路,南起滨海大道边海岸线,北到宝安大道)和碧海片区(范围为宝安大道、新安六路、海滨大道和碧海湾公园围合的区域)。
第三条 宝安区中心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区规划建设办)负责对中心区所有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建筑方案设计及规划验收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意见送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中心区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组织实施。项目选址应符合中心区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和城市设计,涉及用地功能和容积率的调整须由中心区规划建设办提出意见报中心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设计要求和城市设计要求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国土主管部门对中心区内的土地以招拍挂形式出让时将中心区规划建设办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设计要求列为规划设计条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建筑设计管理
第七条 中心区建筑设计应体现滨海城市特色要求,单体建筑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应合理组织交通,车行出入口应按规划严格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在地面解决规划要求的配套停车位。不同功能的配套停车位应在设计中明确分开设置、分别管理。
第九条 要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公共空间景观要求,项目设计要尽可能做到内部景观向公共空间透景、透绿,力求避免围合式布局,不人为造成城市景观的阻隔。要合理布置沿街商业建筑,严格控制小商铺直接面向城市主要道路。
第十条 中心区规划建设办应积极做好建设项目设计的指导服务工作,及时掌握中心区建设项目的进度情况,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建设单位在开始进行项目方案设计时应主动告知中心区规划建设办,并提供建设用地资料,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
3、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立项规模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计任务书;
5、进行方案设计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对按规定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开始方案设计招标前,须向中心区规划建设办提供第十条所列材料和设计招标书等文件。中心区规划建设办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后,向规划主管部门发出书面意见,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方案招投标备案手续。中心区规划建设办与规划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指导监督招投标工作。对必须招投标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设计方案原则上不予以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 中心区建设项目单位与中心区规划建设办应在方案设计阶段经常性沟通,中心区规划建设办参与建设项目方案研究的重要会议。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将项目设计、建设进展情况定期向中心区规划建设办通报。
第十三条 中心区规划建设办对中心区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核,设计方案文件包括以下材料: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
3、 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计划规模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
4、 设计任务书(招投标项目还应提供招标书及评审纪要、评审意见);
5、 设计方案文件(含电子版),包括文字说明、设计图纸、彩色效果图(须另提供不含阴影效果的真实色彩立面图),必要时提供建筑单体模型和电子数据模型;
6、 进行方案设计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 中心区规划建设办对设计方案、设计修改的审核重点如下:
1、涉及街道景观的建筑造型、空间形态、色彩、材质等;
2、涉及空间环境的建筑后退红线、建筑密度、公共开敞空间、建筑的通透性、建筑功能布局等;
3、涉及交通组织的车行人行出入口设计、交通流线、停车位设置等;
4、屋顶设计及广告、标识设计等;
5、环境绿化、小品等;
6、对城市空间环境有影响的其它要素。
如对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修改涉及上列内容,也须先征求中心区规划建设办意见。对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中心区规划建设办可提出参考意见。
第十五条 商业性建筑及商品住宅项目、主要的公共建筑项目的设计内容须包括专项环境设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设计方案不予通过:
1、申报的设计方案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标准等要求;
2、申报的设计方案平面功能不合理,建筑高度控制、建筑造型、风格、色彩、沿街立面、空间环境、外墙饰面材质等不符合规划及城市设计要求;
3、设计单位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4、设计功能、设计指标与规划要求严重不符;
5、设计方案文件不全,缺少必须的内容。
第十七条 位于城市广场、轴线、主要干道等重要空间、界面上的建设项目、重要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建设项目为重点项目,必要时其设计方案向公众展示,公示可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及展厅或其他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重点项目的设计方案报中心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示。
第十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心区内建设项目的扩初、施工图设计的外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的审查,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应与审批的方案设计相符合。
第十九条 中心区规划建设办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提出意见后,如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作重大修改、调整,应重新征求中心区规划建设办意见。
第四章 规划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规划主管理部门进行中心区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前须征求中心区规划建设办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中心区规划建设办对规划验收的审核重点为涉及空间、环境、景观等要素的城市设计内容。规划验收的项目建成环境须与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相符。
第二十二条 竣工项目如与审定的设计在空间、出入口、环境、色彩等方面存在重大不符,则审核不同意进行规划验收,按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整改并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规划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中心区规划建设办对建设项目建立项目设计、规划验收资料档案,以备查阅、核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区规划建设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