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对宝安中心区土地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使中心区土地得到集约化管理利用,有计划、高效益、可持续地开发使用中心区土地,保证中心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和中心区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宝安中心区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中心区内所有的待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待建地是指中心区范围内所有未建城市用地。包括政府预留地和已批未建地。
第四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中心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区规划建设办)负责监督实施,待建地所在的街道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预留地管理
第五条 政府预留用地由中心区规划建设办代表区政府负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中心区政府预留地,若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中心区规划建设办可通过招标方式将预留地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管理公司或直接委托给所在地街道办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中心区规划建设办应与受托管理单位签定管理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力和责任。
第九条 受托管理单位应按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确保在合同期限内,在所管理的地块上不出现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和渣土的现象,不发生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被破坏和丢失的情况。
第十条 受托管理单位要确保管理地块上不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受托管理单位应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中心区规划建设办负责巡查和督导工作,如发现在管理中存在问题,有权要求受托管理单位说明情况,进行整改,并按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在受托管理单位进场前,中心区规划建设办应对其管理地块进行清理,设立标志桩或建设围墙。双方经现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并拍摄影象资料,以备取证、验收所用。
第十三条 根据中心区土地出让计划,中心区规划建设办应提前组织对出让地块进行验收,并提交土地。
第三章 已批未建地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区规划建设办会同国土部门对中心区内的已批土地进行清理。要求各业主单位按土地使用合同的要求尽快制定开发计划。
第十五条 对于没有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发,又没有充分理由的,可建议国土部门按相关规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各业主单位要与中心区规划建设办签订用地管理承诺书,并按承诺书要求承担对其所属地块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各业主单位要对其地块进行平整和种草覆绿,保证环境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区用地上非法搭建、取土弃土、乱堆杂物。
第十八条 各业主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和出租土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地块内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如发现上述情况要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相应处罚。对拒不自行整改的,要负担强制整改的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在与国土部门签订用地使用合同后,方可在其地块红线范围内建围墙。围墙的方案需经中心区规划建设办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搭建工棚等临时设施,应在其红线范围内,在工程开工前进行。同时各业主单位应将其搭建方案报我办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施工临时设施不得修建成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筑。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均属违章建筑,要限期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临时建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中心区范围内施工的企业应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组织施工。因工程需要搭建的管理用房及围墙,其建设标准要符合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企业要按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安排施工时间,不得发生噪音扰民现象。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不得随意在其红线范围外取土和弃土。运送渣土和施工材料的车辆要按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不得将泥土撒落在道路上,如发生上述情况,施工企业要及时自行清理干净,违者将给予罚款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心区规划建设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